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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八章 寻衅滋事

  第四百零八章 寻衅滋事 (第2/2页)
  
  比如现在我扫描的是“他为什么认识我?”
  
  结果马上出来,我之前作为谢玲的实习律师的时候,她代理过一个行政诉讼案件,我跟着她出过庭,而这名警察是单位组织来旁听的,所以他看到我就发现我就是那个案件中跟着一位美女律师出庭的实习律师,于是他开始思考为什么律师还要做医闹,难道医院真的有做得不对的地方?
  
  电光火石之间,我也对他实施了障眼法,同时将他脑海里的疑虑迅速消除。
  
  韦锦马上发现了我的行为,并感知到我在干什么,对我竖起了大拇指。
  
  接着我说道:“这是我的老婆,也是孩子的母亲,呜呜呜,我可怜的孩子啊……”
  
  民警看着再次刷刷刷流下泪水的我,说道:“节哀顺变,我们接到报警说有人在医院闹事,麻烦你们把身份证给我们核查一下。”
  
  我从兜里掏出“假”身份证说道:“警察同志,您可要为我们做主啊,是他们害死了我的女儿,呜呜呜呜呜呜……”
  
  丁慧媛也拿出和我一样早上才拿到的“假”身份证说道:“是啊,我们的女儿就这样不明不白就死了,你们要帮我们把他们抓起来啊,呜呜呜!”
  
  民警接过两张身份证,交给身后的那名女辅警核实和记录,然后说道:“你们认为医院的治疗行为有问题,导致了你们的小孩去世?”
  
  我点头说道:“是的,警官。”
  
  民警说道:“报警人说你们阻止医院将孩子尸体从病房带走?”
  
  我说道:“是的,您是警察,应该知道,要保护案发现场的规定。”
  
  民警摇着头说道:“这是不是案发现场我说了不算,你也说了不算,医院也是,我了解医院的规定,他们抢救你孩子的时候,都是会有记录的,比如心电图,用药过程等等抢救过程和数据,还有相关的病历,这些事后都可以作为认定医院有没有过错的证据。”
  
  这位民警辖区内有这个医院,估计遇到过不少类似事件,见我在愣神消化他的话,于是继续说道:“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所以你现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该规定,并涉嫌构成寻衅滋事,我请你立即停止阻止医护将孩子送到太平间的行为,我陪着你们去太平间继续了解情况。如何?”
  
  我转头看了看丁慧媛,然后又转回头说道:“什么是寻衅滋事?”
  
  民警说道:“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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