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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文学 > 重生之吴霸春秋 > 第307章 教化万民

第307章 教化万民

  第307章 教化万民 (第2/2页)
  
  “至大周立国,延续夏商之刑制,而少有犯者。皆因大周有《周礼》,以礼为主,刑罚为辅,礼刑并用,而有无敢犯禁者!”
  
  顿了顿,孙武又道:“然,平王东迁之后,礼崩乐坏,天下进入大争之世,人心浮躁,世风日下。”
  
  “若无重法典,何以治国?”
  
  “昔日郑国两度制法,晋国自晋文公之后,也曾四次制法,楚国文王、庄王之世,也曾制定刑法。”
  
  “而郑、晋、楚三国随后都强大起来。由此可见,国家欲强盛,欲控民心,以法治国,以法治民,善哉!”
  
  春秋时期,列国已经懂得注重法律的修订,所以纷纷立法。
  
  这其中最典型的,当然是郑、楚、晋三国。
  
  总的说来,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
  
  当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这是古代华夏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周敬王十九年,郑国执政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竹刑,为郑国邓析所作。
  
  他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所以史称竹刑。
  
  竹刑的出现,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
  
  此前的刑鼎笨重,而竹刑则便于携带和流传。
  
  而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作被庐之法。
  
  第二次是赵盾(即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
  
  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
  
  第四次是范宣子所作并予以公布的刑书。
  
  这是继郑国公布成文法之后,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
  
  值得一提的是,晋国公布成文法曾受到孔子的批评。
  
  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仆区之法犹近世的窝藏法。
  
  第二次是楚庄王时作《茆门法》。
  
  依照《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
  
  总体而言,现在各个诸侯国的法典,都只是为保障国君与贵族们的权益,少有涉及到黎民百姓的。
  
  “长卿、少伯,寡人以为,我吴国而今以仁义礼智信,教化万民,已经行不通。”
  
  庆忌摇摇头道:“人心隔肚皮,难以看穿,难以看透。寡人不能要求国人都像季子、孔丘这样的圣贤君子一般,洁身自好,不去做违法之事。”
  
  “然,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吴国却是不可不为之。”
  
  闻言,范蠡与孙武不禁对视了一眼。
  
  “不知大王作何打算?”
  
  “寡人欲在我吴国立法,择天下列国之法令条文,去其糟粕,或另辟蹊径,以人为本。”
  
  “若杀人者,有故意杀人,失手杀人,蓄谋杀人,自卫杀人等,吴法当不问缘由。”
  
  “故意杀人者,死;失手杀人者,流放戍边三年,或服劳役三年;蓄谋杀人与自卫杀人者,皆无罪。”
  
  庆忌澹澹的道:“法不诛心,法诛于行。以此为准则,我吴国当立法,以约束国人,知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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